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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建光电虚假陈述索赔案开庭,法院当庭判决投资者胜诉

2021-10-20| 发布者: 东部之声| 查看: 135| 评论: 1|文章来源: 互联网

摘要: 2021年9月24日,160余位投资者诉联建光电虚假陈述案件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值得关注的是,此次庭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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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9月24日,160余位投资者诉联建光电虚假陈述案件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值得关注的是,此次庭审程序结束后,法庭当庭休庭合议,并当庭判决被告联建光电赔偿投资者不同数额的损失,据了解,这在投资者索赔诉讼领域较为罕见。

此次投资者起诉联建光电,主要是因为联建光电在2013年收购的全资子公司分时传媒虚增营业收入、虚增利润,导致联建光电2014年年度报告、2015年半年度报告、2015年年度报告、2016年半年度报告、2016年年度报告和2017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而且联建光电上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已经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7号)处罚。因此,投资者根据该处罚决定,要求联建光电赔偿其虚假陈述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

上海律师久诚律师事务所主任许峰律师介绍,此次判决速度较快,可能是深圳中院就投资者诉联建光电公司证券虚假陈述案件已经有过示范判决,示范判决支持投资者索赔,庭审结束后,法院也曾询问原被告是否有调解意见,双方均同意调解,但联建光电公司并无具体调解方案,因此法院未组织调解,当庭宣判。

24日的开庭中联建光电公司派律师出席了庭审,被告认为公司信息披露违规比例较小、并未引起股价的大幅度变化,没有影响投资者决策,不构成证券虚假陈述。而且联建光电信息披露违规并不是联建光电公司主观过错,而是因为收购的全资子公司分时传媒导致。因为收购时,分时传媒原股东与联建光电签订了《盈利预测补偿协议》,分时传媒需要完成业绩承诺,否则原股东需要对联建光电进行业绩补偿。因此,分时传媒原股东策划了分时传媒的虚增收入、虚增利润行为,导致联建光电年报信息披露虚假记载。

但法院判决认为联建光电应赔偿投资者损失,其认为联建光电构成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作为上市公司有真实准确披露信息的义务,联建光电与分时传媒原股东之间的《盈利预测补充协议》属于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不能对抗第三人。但鉴于证券市场投资出现亏损,往往是多因造成一果,联建光电在虚假陈述期间,筹划了两次重大资产重组,对联建光电股价产生重大影响,而且联建光电本身虚增利润金额比例较小、年报发布后股价未产生巨大波动等原因,法院综合考虑,酌情在扣除系统风险后,判决联建光电对原告投资者损失的50%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联建光电此前关于诉讼的公告,公司收到起诉材料的投资者诉讼案件标的金额约为1.72亿元,本次已收到的判决书所涉及的诉讼请求金额合计为7,125.32万元,根据判决结果,公司应赔偿给原告的损失金额合计为2,031.04万元,已收到起诉材料但尚未收到判决书的案件所涉及的金额约为1亿元,该等案件原告主要为机构投资者。

许峰律师认为,在2015年4月1日到2017年12月8日之前买入联建光电股票,并且在2017年12月8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联建光电股票的投资者,目前还可向联建光电等主体提起索赔,近期将继续向法院提交起诉材料立案。

上述律师认为,2018年12月20日,联建光电公告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目前该案已剩下最后不到三个月的诉讼时效,投资者如果起诉超过诉讼时效,将会丧失胜诉权,提示投资者注意诉讼时效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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